一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第六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条
二、申报材料
1.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准书,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;
2.土地使用证明、办公场所产权证书;
3.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及其有法定资格的验资证明;
4.企业章程文本;
5.营运管理制度文本;
6.主要从业人员清册(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、箱管人员、设备管理人员、财务);
7.法人代表任职文件;
8.工商名称预登记手续;
9.专用机械设备、通讯、照明设施等清册;
10.场地、仓库平面布置图;
11.消防、环保部门证明;
12.航道管理部门对港池、码头等建设许可批准文件。
三、办件类型
上报件
四、办理程序
窗口受理、审核→相关科室现场勘察→上报市运管处审批做出决定→窗口发证
五、承诺时限
10个工作日内上报
六、收费标准
不收费
七、联系电话 86318036 |